文章真的很長,歹勢

為了寫一本小書,「自囚」五週,幾乎足不出戶(除了去探望黃華前輩、開個會、帶學生校外參訪外),突然發現今天是解嚴32周年,好像不能不有所紀念。臨時決定將書稿的一部分稍加刪減,放到這裡。還沒好好修改,可能還有不少錯誤,敬請指正。

補記:由於昨晚貼出前,覺得已經4千多字了,於是民主化的部分,刪掉細節,以後有機會再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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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人未必了解當代歷史。如果你聽到「1987年解嚴以後,臺灣就自由民主化了」,你會有何反應呢?聽起來很對啊,臺灣因為被戒嚴,失去自由與民主,解除戒嚴(解嚴)後,當然就有自由與民主了。實際上不是這樣,解嚴之後,還要經過五年激烈的政治/社會運動的衝撞,靠很多人的犧牲和奮鬥,臺灣才在1992年走向自由民主化之路。「1992」是關鍵年份,很多真正的變化都發生在這一年。

「臺灣省戒嚴令」在1987年7月15日解除,這當然很重要,但是,讓白色恐怖之所以恐怖,除了戒嚴令外,其他三大法令都還在,請看下表: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48/05/10-1991/05/01)

臺灣省戒嚴令 (1949/05/20-1987/07/14)

懲治叛亂條例 (1949/06/21-1991/05/22)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1950/06/13-1991/06/03)

戒嚴令之外的三個法令一直實施到1991年5、6月。這四大惡法(採用尤清的概念)構成一個密不透風的法網,只拿掉一個「戒嚴令」,法網依然還很強韌。

首先,臺灣還是處在「動員戡亂時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太上法,超越憲法,然後《刑法》的內亂外患罪(及相關罪刑)還是要用〈懲治叛亂條例〉來判,二條一是唯一死刑。而那個用獎金鼓勵人民檢舉告密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也還在,其他多如牛毛的各種相關細則辦法、規章法令也都還在。

KMT/ROC黨國之所以在1987年7月解除戒嚴令,是黨外運動長期抗爭的結果,不是出於統治者的恩惠。解嚴前,訴求「解嚴」就有兩次的「519綠色行動」,非常慘烈。一次在1986年5月19日,一次在1987年5月19日。這兩次要求解除戒嚴的群眾運動,人數和強度都很可驚,給黨國帶來很大的壓力,第二次「519」直接導致1987年7月14日統治當局宣布解嚴。這些壓力是黨外運動長期累積而來的,到了1986、1987年大爆發。

在這裡我們無法講整個黨外運動,只講幾個指標性運動。1986年5月「519綠色行動」,以行動者為中心,群眾與鎮暴部隊對峙長達12小時,到了秋天,臺灣大學的學生發起「自由之愛」運動,延續到第二年夏天,訴求學生會會長普選、撤銷文稿審查制度,後來提高到大學改革的層次。這一年最震撼的莫過於1986年9月28日,黨外人士在圓山大飯店開會,毫無預警地,也可以說讓與會人士都大吃一驚地,成立了「民主進步黨」,突破戒嚴時期的黨禁;這在當時是殺頭的事,不少與會人士應是抱著被抓的覺悟,幸好沒被鎮壓。再來是,1987年是二二八事件四十周年,2月4日臺灣人權促進會發起成立「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有五十餘民間團體陸續加入,合力推動「二二八和平日運動」,全臺遊行、演講,突破四十年的政治禁忌。從以上這些大事和當局的反應,可以看到:黨國的統制,在黨外運動的打拼和衝撞之下,開始鬆動。

1987年「519綠色行動」的口號包括:「只要解嚴 不要國安法」、「解除戒嚴 人人有責」,以及「100%解嚴 100%回歸憲法」。為什麼說「不要國安法」呢?「國安法」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的簡稱,當時黨國知道可能必須解除戒嚴,想用這個法來取代「臺灣省戒嚴令」,最後確實就這樣做。這個國安法的第二條明白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後刪除),第九條規定戒嚴時期平民所遭受的軍事審判,「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嚴重阻礙轉型正義的工作。這個條文從1987年到現在都沒修訂。

由於民間反抗的力量漸漸茁壯,1987年第二次「519綠色行動」示威遊行的規模非常大,迫使黨國在兩個月內宣布解除戒嚴令。然而,不但新的國安法取代了戒嚴令,其他三個惡法都還在,只要〈懲治叛亂條例〉還在,主張臺灣獨立,就是犯了內亂罪,要受到「二條一」(唯一死刑)的懲處。如果忘了這一點,你就無法了解1987年8月蔡有全、許曹德的「臺灣獨立案」、1989年4月鄭南榕自焚,以及1991年5月「獨立臺灣會案」。

這三個案件都和臺灣獨立運動有關。1987年8月30日,也就是解除戒嚴一個半月後,一百四十二位白恐前政治犯齊聚國賓飯店,成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蔡有全是會議主持人,許曹德是首任會長,提案將「臺灣應該獨立」列入組織章程,在當晚的演講會中,蔡有全公開聲明他主張臺灣獨立。10月蔡有全、許曹德被以「叛亂罪」收押,震驚海內外。當時大家以為解嚴了,不會就這樣抓人,但解嚴最大的不同只在於平民不再送軍法審判,而是在一般法院進行審理。在社會激烈的抗議中,1月16日高等法院宣判蔡有全有期徒刑11年、許曹德10年。這樣的重判,無疑告訴臺灣社會,解嚴不代表就可以主張臺灣獨立。面對重判,蔡有全、許曹德先後高呼:「不服判決,臺灣應該獨立!」、「亡國判決,臺灣應該獨立!」在法庭內外聲援的群眾也齊聲高呼:「臺灣應該獨立萬歲!」蔡有全、許曹德二度入獄服刑,1990年獲特赦。

那麼,鄭南榕為什麼自焚?這也和臺灣獨立運動有關。1984年鄭南榕與友人創辦黨外雜誌《自由時代周刊》,是黨外運動火大強大的發聲管道。鄭南榕主張「100%言論自由」,支持臺獨運動,1987年4月16日在金華國中舉辦的「反國安法」演講中,他公開說:「我是鄭南榕,我支持臺灣獨立」,留下最有名的宣示臺灣獨立的歷史鏡頭;當時台下群眾握拳齊呼:「獨立!獨立!獨立!……」。這是在7月15日解嚴之前!1988年12月,鄭南榕在他的雜誌刊登許世楷的《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第二年1月21日接到高等法院檢查署簽發的「鄭南榕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1月27日鄭南榕決心以死捍衛言論自由,捍衛主張臺灣獨立的自由,他把自己關在雜誌社內,並準備汽油,表示:「國民黨不能逮捕到我,只能夠抓到我的屍體。」在自囚的第71天,警方強硬攻堅,鄭南榕點燃汽油,自焚而死,當時41歲。

如果你有機會研究鄭南榕自焚事件,你就會發現當時的報紙和新聞媒體充斥「假新聞」。鄭南榕自焚後,他的妻子葉菊蘭在記者會上,懇求記者如實報導鄭南榕自焚的原因。今天臺灣充斥假新聞,卻有很多人「自然而然」信之不疑,恐怕要回到黨國時代的媒體報導方式,以及這些媒體所「餵養」出來的閱聽大眾的口味和習性。受影響的大約有三個教育世代,也就是現在45歲到75歲的年齡層;一個教育世代約十年。

如前面說的,戒嚴之前臺灣社會已經開始鬆動,解嚴之後,社會力更是大集結,臺灣獨立運動風起雲湧,「獨立臺灣會案」(獨臺會案)必須放在這個歷史脈絡來理解。1991年5月9日,調查局幹員進入清華大學逮捕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同日逮捕陳正然(臺大碩士畢業生)、王秀惠(社運參與者)、林銀福(傳道士)三人,後來又逮捕文宣張貼者安正光,共五人,理由是他們加入旅日臺獨運動家史明資助的「獨立臺灣會」,這五人可能被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求處死刑。逮捕行動激發社會強烈的反彈,抗議活動如火如荼,這個時候,一年前(1990)3月才發生過野百合學生運動,社會已經蓄積非常高的動能,全國抗議「獨臺會案」的學生在臺北火車靜坐,滿坑滿谷都是人。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廖偉程等人獲得交保釋放。

但這件事,還沒了,因為「內亂罪」是犯了刑法100條,後續再說。我們先回到三大惡法的問題。在「獨臺會案」發生之前的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已經廢除,5月22日公布廢除《懲治叛亂條例》,6月3日公布廢除〈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按,立法院通過到公布有時差),到此三大惡法都廢除了。但是「獨臺案」就結束了嗎?不,還有刑法100條的問題。刑法第一百條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 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1年12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依《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判決:廖偉程無罪,安正光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陳正然、王秀惠與林銀福各依預備內亂罪嫌判處3年至1年6個月。請記住:《刑法》是中華民國在1935年訂定的法律,那時候臺灣是日本在統治,而且ROC還在「訓政」呢,這樣的法律就直接搬來臺灣,而且這一條一直沒修改。

刑法100可怕的地方在於:你只要「意圖」這樣,而開始做的話,就有罪。「獨臺案」引發要求廢除刑法一百條的運動,由李鎮源院士領銜,學術界、醫學界、社運界眾多人士組成「一百行動聯盟」,於1991年9月展開極為慘烈的抗爭行動。該聯盟的訴求是廢除刑法一百條,以保障人民思想自由。當時國會是國民黨控制,經過民進黨和國民黨幾度折衝,第二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第一項改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就是將原本不明確、模模糊糊的「著手實行」改為要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來進行才算數。第二項刪掉「陰謀犯」,改為:「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一百行動聯盟主張廢除此一條文,因為101條就是「暴動內亂罪」,但國民黨只接受修正,不接受廢除。雖然無法廢除,這樣的修正讓至少讓臺灣人擁有思想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說,你可主張臺灣獨立,只要不用「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來進行,就沒問題。

這樣的修正,有用嗎?有的。1992年5月16日《刑法》第一百條修正頒布後,因為刪除陰謀叛亂罪的處罰,獨台會案發回更審,7月27日,由於廖偉程等人的行為沒有違反修正後的第一百條,全案改判免訴。反過來說,如果1989年這一條已經修正了,鄭南榕的雜誌刊載《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怎麼會收到「涉嫌叛亂」傳票呢?那麼,我們今天還會有一位瀟灑(phiau-phiat)的臺獨阿伯Nylon呢。再往前看,1987年蔡有全、許曹德主張「臺灣應該獨立」,又哪會被判11年、10年呢?以此類推,就可了解這些法令的威力了。

刑法一百條修正,代表臺灣有思想、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1992年5月標示著臺灣社會開始走向自由化之路。同時也民主化了,這也不是自動的喔。首先,我們要了解自由和民主是可以分開的。例如,英國統治下的香港,擁有很高的自由度,完全不是戒嚴時代的臺灣可以比的,但香港是殖民地,沒有代議政治,也就是沒有民主。現在的香港,卻是自由和民主兩方面都快沒了。用這樣的例子來看,就可了解自由和民主未必一定綁在一起,我們臺灣很幸運,在1992年臺灣自由化的同時,也民主化了。民主化的指標是萬年國會廢除,其成員是「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以及監察委員,第一屆喔,長達45年!萬年國會的廢除主要是靠兩股力量,其一,作為非常少數的在野黨民進黨在國會衝撞,其二,就是「野百合學運」。由於篇幅已經太長了(就臉書貼文來說),民主化的過程容我們在此省略,以後以機會補上。

能夠開始根據憲法定期選舉國會議員,臺灣才真正成為民主社會。所以,臺灣的自由化和民主化,剛好都在1992年開始,這也可以說是我們臺灣的幸運。如果以後有人說,1987年臺灣解除戒嚴後,臺灣就自由民主化了──像童話一樣「從此快樂生活」,你就知道這是不正確的講法,也可以和對方說明若沒有1987到1992年這五年的激烈抗爭,臺灣沒辦法自由民主化。若有人說,這是統治者的恩賜,那麼,你可以問他:請問,鄭南榕為何要自焚?他用生命在抗議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