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圖文不符XD)

大家好。最近美國AIT發言人回應《中央社》的詢問時,明確說:

美國在台協會(AIT)表示,中國試圖扭曲「開羅宣言」等二戰時期文件,意圖將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

AIT發言人指出,中國故意歪曲二戰時期的文件,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舊金山和約」,試圖支持其脅迫台灣的行動;北京的敘事完全是錯誤的,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

(以上引自中央廣播台 2025/9/13,見留言欄一))

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引起震撼,轉發的人很多。

那麼「台灣地位未定論」又是什麼?以下是我的《少年台灣史》的「小知識」,敬請參考:

現在高中歷史教科書,幾乎都將「中華民國接收台灣之後,台灣變成中華民國 的一省」,視為理所當然,真的是這樣嗎?有一本教科書提及「台灣地位未定 論」這個詞,到底指什麼? 簡單來講,就是中華民國接收台灣是軍事占領(還是代理盟軍做的呢),並未擁有台灣的主權;1952年日本透過國際條約,放棄台灣和澎湖的主權,但並沒有將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的國際地位還處於尚未決定的狀態。

我們須從國際法來了解。當代的國際法有兩個重要原則:一、國際解決領土爭 議不使用武力的原則;二、人民自決的原則。第一項是第二戰之後,聯合國憲章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各國在面對領土歸屬爭端時,必須用和平的方法來加以解決,不得使用武力。第二項是歷史上很大的變化,在18、19世紀 乃至二戰以前,用武力征服某地,取得領土,是當時國際法所容許承認的。但時至今日,已不能這樣做,因為依當代國際法的認定,一個領土的歸屬,不是土地與財產的交易,而是牽涉到整個領土上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福祉,所有關於領土住民將來的歸屬、地位等問題,都必須依據住民的自由意志來決定,這便是人民自決的真諦。

根據國際法,台灣從1945年到1952年,是屬於盟軍授權中華民國軍事占領的狀態,仍然是日本的領土。1950年韓戰爆發,英、美等盟國急著要將日本拉入自由世界,因此必須盡快解決法律上盟國與日本仍是「敵對狀態」的問題, 於是於1951年召開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規定歸屬哪一個國家。「對日和平條約」,一般俗稱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簽署生效。

這裡必須注意的是,各國和日本召開和會時,由於中國代表權有爭執,國共雙方(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被邀請參加和會。若讀者只熟悉中華民國的歷史論述,會以為中華民國理所當然代表中國,但國際上並不這麼看。(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終於取得中國代表權)由於中華民國實際占領台灣,所以日本在1952/4/28和中華民國簽訂「中日和約」。 在締約過程中,中華民國再三要求日本將歸屬國訂明為「中華民國」,但是日本並未同意,因此,「中日和約」第二條僅重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的要求,同樣沒有規定歸屬國家──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其他任何國家。

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及其國際法與和約上的根據。這也是海外台灣獨立運動(台獨運動)的法理根據。

以上根據:陳隆志,〈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新世紀智庫論壇》7(1999年 9月),頁4-12。關於1895到1971年台灣國際法地位的簡要歷史回顧,可參考姜皇池,《國際法與台灣:歷史考察與法律評估》(2000),頁8-16。

照片:8/30參加左轉有書舉辦的文化中元祭典,巧遇多年未見的法國朋友颯颯,與爐主張慧如小姐合影。七月還沒過,我們仍需要「安魂送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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