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文章:蘇瑞鏘 2016 10 31 臉書貼文

今日何日?今夕何夕?想必因人、人群而異。

如果您關心轉型正義,蘇瑞鏘老師的這篇論文很適合今天來讀。

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結果須層層上呈軍事長官核定與覆議(核覆),最後一關是總統。五任總統的蔣介石,他的核覆權來自「陸海空軍審判法」/「軍事審判法」。

蘇文指出:1956年以前,陸海空軍審判法有關復議與復審的規定,並未授權軍事長官得以逕為變更原判決;1956年的「軍事審判法」133條更是規定:「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頁217、225)

也就是不能直接改刑期;發回覆議也只能一次。

但蔣介石怎麼做?他直接改刑期、直接寫處死!他發回「嚴為復審」的,不少案例變成死刑。有位台北師範學院(師大前身)學生陳正宸,原本判無罪,被蔣介石駁回四次,直到判處死刑為止。(頁227)

這若不是目無法紀、恣意妄為,又是什麼?不管改刑期、改人死刑,完全違法、完全違法、完全違法!

這些事情太少人知道。如果我們社會對此有普遍的認知,他的銅像還能矗立在我們的學校、公園等公共場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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