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住民」與「原住民族」的用法的幾點說明
我們反對違調課綱,是反它的出現到實施的過程是:黒箱+外行+違反程序。外行的部分包括檢核小組亂調課綱文字,其中之一是將原101課綱的「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近日關於這兩個用法,引起一些爭議。在此我提出一些說明,敬請參考。
一、
首先,我們針對的是課綱文字修訂的問題。
檢核小組將原課綱的「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時,在「修改說明」中明確寫: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詞。(見附圖)
那麼,「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怎麼規定呢?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據此,「原住民族」是要經官方核定的民族。所以我們才會說,檢核小組這麼一改,就只能寫目前官方認定的十六族。我們的用意在於批評「微調」的亂調,不符合歷史學專業。我們說檢核小組用法律規範歷史知識,是因為修改的理由是根據「原基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二、
我們批評的是:檢核小組用「原基法」定義的「原住民族」來取代歷史上的「原住民」。我們質疑的是這個改法,並沒有要否定「原住民族」的廣義用法,或摡稱。在一些用法裡,「原住民族」的「民族」是指「nation」,是指具有同一民族認同的原住民群體,在這個用法中,當然包括當代認同原住民族的所有平埔族,就不限於官方所認定的截至目前為止的十六個「indigenous peoples」。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英文是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是一個一個people(族)組成的,不是「民族義」(nation或nations)的用法。法律有它規範的對象和範圍,但它無法規範我們想要帶來的變革──例如爭取第一民族(First Nation)的地位,以及納入其他南島語族的後裔──我相信很多原住民朋友在用「原住民族」時,並不是採用原基法的狹窄定義,而是更趨向於nation的民族。
從「山胞」到「原住民」到「原住民族」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路,要奮鬥目標相信還很多。
三、
臺灣史課綱被改的地方涉及是歷史上的原住民。對於歷史敘述或敘事,一般會用「原住民」,而非「原住民族」。主要理由有二。其一,歷史描述盡量契合過去的情境,為此,有時須避免用當代具有固定定義的名詞。如果我們用「原住民族」,最直接的問題,就是上面講的原基法的定義。其二、「民族」(nation/nations)、「族群」(ethnic groups)都有特定的含意,在歷史書寫中,除非我們能確認人群和人群之間有民族或族群的認同,不然,我們會傾向於用聚落(如新港社、麻豆社等),或人群自稱或他稱(如西拉雅、和安雅)來描述他們。若有需要概稱,就會用「原住民」,在這裡,「原住民」不是原基法所定義的:「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例如,曹永和教授寫過一篇〈小琉球原住民的消失—重拾失落臺灣歷史之一頁〉,就是用「原住民」來指稱居住在小琉球而被荷蘭人消滅的人群。
簡單說,「原住民」在歷史敘述上,是個安穩,能夠包含很多情況的用語。如果改為「原住民族」就打亂很多事了。這是涉及歷史學學理的問題。
四、
臺灣歷史上的平埔族之消失殆盡和弱化,是一個非常複雜且漫長過程,被迫漢化或結構性地漢化是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臺灣的平埔族,當然不是因為檢核小組在「原住民」之後個「族」字就消失了。我們批判的是,檢核小組外行不專業,自以為是地隨便更改用語。而且,課綱用語具有規範力,它會決定教科書如何寫,例如「鄭氏」就要改為「明鄭」,按照這個道理,「小琉球原住民」就要改為「小琉球原住民族」,而一般研究者無法這樣寫。因此,我們認為「原住民」一詞在描述歷史上相對於漢人的在地人群,是包容性比較大的用語。我們的批評是在這個層次,並沒涉及「原住民族」的各種當代意涵。
最後,再補充一句。在歷史書寫上,用原住民而不用原住民族,類似於用漢人而不用漢族或中華民族一樣。我們認為作為概稱,「漢人」比較妥切,但若能確定是那個聚落,或知特定人群的自稱或他稱時,我們會盡量採用更確切的名稱。再舉一例,今天我們可以使用「愛爾蘭民族」一詞,但若討論幾百年前的該地歷史,無法用愛爾蘭民族,通常稱他們為Celts(塞爾特人)或愛爾蘭人(Irish)。
附帶一提:我個人對在漢人來之前的臺灣住民,比較常會用「南島語族」,「南島人群」也是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描述性用語。漢人來臺後,相對於漢人,我就會用原住民,但很少用平埔族一詞(理由和本文題旨無關,有機會再說)。
希望以上的說明,能釐清一些問題,並且讓社會大眾瞭解:我們的批判僅止於歷史課綱概念使用的層次,並未涉及當代的情境和未來可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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