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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人權日,從早忙到此刻,還是想說應該做點什麼。

林孟皇法官的這篇文章〈一萬多人受害,為何沒加害者〉,很值得一讀。

以下為引文(很具體的知識、很實際的作法):

本來,憲法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而即便認為長達38年的戒嚴合憲,依《戒嚴法》第10條規定,這些在白色恐怖時期受軍事審判的人民,得於解嚴翌日起依法上訴。然而,解嚴前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卻剝奪了他們向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的機會,以致出現學者所說的:「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迄今我們還不知道到底誰應該為這一萬多件侵害人權、凌虐生命的案件負責。」

……而從立法委員謝聰敏在1996年開始提出修正草案以來,近二十年來國民黨以近百次的程序為由,阻擋類似草案付委審查。就在11月10日,國民黨再度重施故技。

在此,筆者呼籲執政黨盡快讓該法案付委,並儘速完成立法。另外,也籲請受害者現在就向法院提起再審,……

再審白色恐怖時期的冤案,是落實轉型正義的重要一環,符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第18/7號決議的目標:真相、司法、賠償與保證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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